翔宇医疗(68862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 ) ,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 ) ;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通过公司公告、官网、新媒体平台、电子邮箱、电话、传真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接待来访、分析师会议、座谈沟通、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路演、邮寄资料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及时发布和更新栏目下的内容,公司通过专栏下的邮箱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第九条 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新媒体平台,适时发布公司产品等经营信息,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日常经营情况。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号码、地址,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投资者可通过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友好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e ,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证 互动及时回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并于月底将当月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通过上证e互动予以发布。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 ;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等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召开投资者交流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交流会中泄露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 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 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 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五) 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等情况下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路演等活动,不得泄漏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报备,并于月底将当月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通过上证e互动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积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报备,并于月底将当月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通过上证e互动予以发布。 同时,公司将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及时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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