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600279):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时间:2025年11月01日 16:45:45 中财网
原标题:重庆港: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5年10月31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董事会工作机构.................................2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3
第四章董事会职权.....................................4
第五章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9
第六章会议提案......................................10
第七章会议通知......................................11
第八章会议的召开....................................12
第九章会议表决......................................14
第十章决议的执行....................................15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16
第十二章附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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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重庆港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工作机构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对公司及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资产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董事
会日常事务。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筹备组织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并保管会
议资料。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四)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五)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与信息沟通。

(六)负责《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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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治理细则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七)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八)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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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后二年内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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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
组织决定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市级战略性部署的
重要措施。

(二)审定公司发展战略、三年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动方
案。

(三)决定重要改革方案。

(四)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十)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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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制订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决定工资总额清算
使用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开展期权、期货等高风险业务事项,非金融
类企业开展期权、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业务。

(二十一)审定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
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二)审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
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四)决定年度大宗物资采购方案或计划;公司及所属企
业单笔40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方案或计划;单项100万元
及以上咨询服务类采购,单项300万元及以上其他服务类采购。

(二十五)决定除以下项目外,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资金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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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合同规定发生的支付;
2.在已决策事项范围内办理融资还本付息支付、贷款转拨、委
托贷款支付、内部借款支付、办理理财产品资金划转等;
3.按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的资金集中管理资金支付,公司内
部同户名调动资金,公司各个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转拨付;
4.缴纳税款。

(二十六)决定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前,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决策的重
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按以下规定审议决策:
1﹒决定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债务重组中资产评估值达到归母净
资产1%或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2﹒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5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处置
(账面净值或评估值两者取其大);账面净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资
产损失核销。

3﹒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非
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4﹒决定因产权转让、增减资导致丧失对所出资企业的控股权、
实际控制权;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评估值达到归母净资产1%或金额
1000万元及以上的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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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投资金额达到归母净资产1%及以上或金额1000万元及
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项目(含兼并收购,不含政府投资
项目);参股股权投资;导致企业实际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规定上限的,以及涉及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所规定监管类、特别监管类事项的投资事项;境外投资、非主业投资、对涉及国计
民生、市级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的股权投资。

6﹒决定工程变更中单项变更增加投资200万元及以上项目。

7﹒决定超预算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决定大额度非生产性资
金使用等事项。

8﹒决定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决定年度融资计划之外追加的融资
项目。

9﹒决定公司50万元及以上的知识产权购置或研发费用投入、
单笔达5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性资金支出。

10.公司原则上只对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所有担保均需
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担保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还需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11.公司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单笔抵押资产账面价值
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下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抵押资产账面价值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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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12.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
人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3)最近十二个
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13.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及审议权限按照公司制定的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章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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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资产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资产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会议提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提案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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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长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需提交董事会审定的事项。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需提交董事会审定的事项。

(五)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出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董事会提案由资产证券部统一呈报董事长审签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提案,可以要求提交人或部门修改、补充。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长可根据事情
紧急情况,决定临时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但公司董事长必
须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公告、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之
前五日。

第十九条若遇特殊情况,公司董事长可对已发出通知的公司董
事会会议日期作调整,由公司资产证券部向全体参会人员发出补充
通知。

第二十条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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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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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六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会议非以现场形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
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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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三十条与会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公司其他董事
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一条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
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个人意见。

第九章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及记名投票。董事会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会签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
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表决的公司董事,应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
表达其意见,否则视为弃权。公司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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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公司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除下列情形外,应由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一)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十章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事项,相关人员、单
位及部门应当积极、认真、忠实、完整地执行,并接受公司董事长
及公司董事会的检查及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和董事
会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长可组织专门工作机构和专业审计机构
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对不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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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或执行不力的个人或部门,董事长可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
议。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资产证券部工作人员可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传真、会签方式除外)。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资产证券部负责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办理。在决议内容披露之
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据经与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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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制作相关文件并印发。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公司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表、会议记录、经与会公司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等,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若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超过”、“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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