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300640):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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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01日 17:20:2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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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德艺文创: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中国·福州
二〇二五年十月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的种类及规模,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锁定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第三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不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下(不含本数)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含本数)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含本数)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远期外汇交易的执行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部门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按重点客户和一般客户分别提供全年的订单金额、收汇金额、回款时间的预计数。对于重点客户,需与财务部门共同讨论和确认订单汇率、订单回款时间及回款金额,进行外币回款预测。
(二)财务部门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业务部门的预测结果,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外汇交易方案,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门根据已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四)金融部门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外汇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远期外汇交易的盈亏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审计部门应不定期的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状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经理,经理召开经理办公会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不同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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