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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艺文创(3006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1月01日 17:20:28 中财网
原标题:德艺文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中国·福州
二〇二五年十月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者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五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所列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其董事职务自动解除。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解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改聘,在改选或者改聘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的,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拟离职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未继续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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