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002050):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公司内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并依法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汇报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并将审计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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