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能源(003035):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和《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南方电网综合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 业实际经营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和融资成 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投资资金需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状况等 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在即期盈利保证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持 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在制定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实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 极的利润分配政策,落实推动一年多次分红,给予公司股东 合理的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 配利润,其中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分红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2)以现金方式分红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3)在满足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实施至少两次分红,并结合前述的企业发展情况、资金需求 等因素,推动一年多次分红。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方式分红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 式分红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 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时,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5、利润分配履行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程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理层结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党委会前置 研究,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 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提请股东会审 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 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 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会表决; (5)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同意。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决策机制 在充分听取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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