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达环保(60029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原标题:远达环保: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声明与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3、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核查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核查意见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本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目 录 释 义...........................................................................................................................4 第一节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7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7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8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24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27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27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28三、本次交易后续事项......................................................................................28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30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电力购买其持有的五凌电力63%股权、向湘投国际购买其持有的五凌电力的37%股权以及向广西公司购买其持有的长洲水电64.93%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五凌电力100%股权、长洲水电64.93%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之日。本次发6.55 /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 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经过除息调整后的重组预案披露前最近一期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包括募集配套资金、自有或自筹资金等。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500,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等用途。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规定颁布新的法规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根据新的法规和监管意见予以调整。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一)标的资产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中国电力持有的五凌电力63%股权、湘投国际持有的五凌电力37%股权,广西公司持有的长洲水电64.93%股权。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电力购买其持有的五凌电力63%股权、向湘投国际购买其持有的五凌电力37%股权以及向广西公司购64.93% 买其持有的长洲水电 股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天健兴业以2024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其中五凌电力100%股权评估值为2,466,734.20万元,长洲水电64.93%股权评估值为306,818.98万元。基于前述评估值、考虑基准日后标的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并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五凌电力100%股权交易对价为现金的方式支付对价329,934.20万元;长洲水电64.93%股权交易对价为291,235.78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对价260,800.00万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对价30,435.78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60 120 交易日、前 个交易日、前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6.55 / 20 60 12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前 个交易日、前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经过除息调整后的重组预案披露前最近一期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P/(1+n); 1 0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1 0 派送现金股利:P=P-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0 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1 (五)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 (七)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1、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和广西公司。 2、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并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视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及股份支付的比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3,599,389,311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82.17%,具体情况如下:
(八)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中国电力已出具承诺: 1、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该等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通过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本次交易前已经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2、如前述股份发行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为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3、如上述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4、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前提下的转让行为不受上述限制。 5、若上述锁定与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广西公司已出具承诺: 1、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该等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本次交易前已经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2、如上述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3、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前提下的转让行为不受上述限制。 4、若上述锁定与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湘投国际已出具承诺: 1、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如上述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3、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前提下的转让行为不受上述限制。 4、若上述锁定与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十)过渡期损益归属 过渡期期间,对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子公司股权(以下单称或合称“收益法评估资产”),在过渡期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收益法评估资产在过渡期内出现亏损,由直接或间接持有收益法评估资产的交易对方按交易协议生效时各自直接或间接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补足义务。为免疑义,在计算标的公司所持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收益或亏损时,应以标的公司所持全部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收益或亏损合并计算后的损益金额为准。对于过渡期与各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期重合的,交易对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执行,无需按照《购买资产协议》过渡期损益安排承担。 除收益法评估资产外,对于标的公司的其他资产,在过渡期产生的损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十一)滚存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按照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十二)业绩承诺、减值测试与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中,五凌电力下属部分子公司和长洲水电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上市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分别签订了相应的业绩补偿协议,对前述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进行了约定。同时,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和广西公司作为业绩承诺方确认因不可抗力的影响需对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和减值测试承诺进行调整的,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或法院判决认定为准。除交易协议另有约定外,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和减值测试承诺不得进行任何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1、业绩承诺期间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方为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和广西公司,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自业绩承诺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下称“交割日”)当年起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 如本次重组交割日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则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2026年、2027年。如交割日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则业绩承诺补偿期相应顺延,即为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下称“业绩承诺补偿期”或“补偿期”) 2、业绩承诺 (1)五凌电力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4)第2474号)及相应评估说明,五凌电力下属使用收益法评估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净利润金额如下:如交割日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则五凌电力业绩承诺资产于2025年、2026年、2027年的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30,589.22万元、33,334.63 35,338.03 2025 12 31 万元、 万元;如交割日未在 年 月 日前(含当日), 则五凌电力业绩承诺资产于2026年、2027年、2028年的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33,334.63万元、35,338.03万元、36,348.05万元。 以免歧义,本次交易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另行独立核算,若部分业绩承诺资产作为本次交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下称“业绩承诺资产募投项目”),则该等业绩承诺资产募投项目在补偿期内产生的损益不纳入上述承诺净利润计算范围,业绩承诺资产在补偿期内的实现承诺净利润以剔除上述业绩承诺资产募投项目相应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为准。 (2)长洲水电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4)第2401号)及相应评估说明,长洲水电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净利润金额如下: 2025 12 31 如交割日在 年 月 日前(含当日),则长洲水电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5年、2026年、2027年的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2,053.43万元、33,822.72万元、34,328.85万元;如交割日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则长洲水电业绩承诺资产于2026年、2027年、2028年的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3,822.72万元、34,328.85万元、34,670.87万元。 3、业绩补偿安排 (1)五凌电力 1)业绩补偿金额 在业绩承诺期,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业绩承诺资产按照五凌电力持股比例享有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与承诺数额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 交割日后,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收益法评估资产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际净利润合计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则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应按照持股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业绩补偿方式 业绩承诺补偿期内,若发生补偿义务,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应优先以对价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以现金补偿。 3)股份补偿 ①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收益法评估资产合计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其中,收益法评估资产合计交易对价=各收益法评估资产评估值×五凌电力对应持股比例之合计数,对于收益法评估资产中存在股东未实缴全部出资的,则五凌电力持有的该收益法评估= + × 资产价值(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所有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五凌电力及其下属企业认缴的出资比例-五凌电力及其下属企业应缴未缴出资额,对于某一收益法评估资产进一步持有其他收益法评估资产股权的,该等收益法评估资产不应重复计算,下层收益法评估资产计算时应相应扣除被该收益法评估资产直接持股部分股权价值。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对价股份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②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导致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③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则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需就该部分补偿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向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向上市公司进行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对应的累积现金分红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 4)现金补偿 若在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不超过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基于业绩承诺资产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的情况下,因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导致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所持有的股份不能及/或不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则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应就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 ①违反约定的锁定期安排; ②在业绩补偿义务结算完成前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处分; 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 ④其他导致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不能及/或不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义务的情形。 当年应补偿现金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补偿现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2)长洲水电 1)业绩补偿金额 在业绩承诺期,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标的公司当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与承诺数额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广西公司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 交割日后,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收益法评估资产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际净利润合计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则广西公司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业绩补偿方式 业绩承诺补偿期内,若发生补偿义务,广西公司应优先以对价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广西公司以现金补偿。 3)股份补偿 ①广西公司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广西公司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广西公司当期应补偿金额÷对价股份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②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导致广西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广西公司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广西公司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③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则广西公司需就该部分补偿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向广西公司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向上市公司进= × 行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对应的累积现金分红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 4)现金补偿 若在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不超过广西公司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的情况下,因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导致广西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不能及/或不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则广西公司应就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 ①违反约定的锁定期安排; ②在业绩补偿义务结算完成前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处分; 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 ④其他导致广西公司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不能及/或不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义务的情形。 广西公司当年应补偿现金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广西公司当期应补偿现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4 、业绩承诺资产减值补偿安排 (1)五凌电力 1)减值金额的确定 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限届满后四个月内,由上市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收益法评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采取的评估方法原则上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收益法评估资产的减值金额以该《减值测试报告》为准。 2)减值测试补偿方式 ①如业绩承诺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则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为业绩承诺资产本次交易作价减去业绩承诺资产期末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资产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应补偿减值金额=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如有)。 应补偿减值股份数量=应补偿减值金额÷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②如果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导致中国电力、湘投国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实际补偿股份数应调整为: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但中国电力、湘投国际持有的补偿股份数未参与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除外。 ③如果减值测试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则中国电力、湘投国际需就该部分补偿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向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向上市公司进行返还。 ④发生补偿义务时,如中国电力、湘投国际持有的对价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2)长洲水电 1)减值金额的确定 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限届满后四个月内,由上市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采取的评估方法原则上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业绩承诺资产的减值金额以该《减值测试报告》为准。 2)减值测试补偿方式 ①如业绩承诺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广西公司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广西公司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则广西公司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为业绩承诺资产本次交易作价减去业绩承诺资产期末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应补偿减值金额=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广西公司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广西公司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如有)。 应补偿减值股份数量=应补偿减值金额÷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②如果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导致广西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实际补偿股份数应调整为: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但广西公司持有的补偿股份数未参与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除外。 ③如果减值测试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则广西公司需就该部分补偿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向广西公司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向上市公司进行返还。 ④发生补偿义务时,如广西公司持有的对价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5、减值测试资产及减值补偿安排 (1)减值测试资产范围 鉴于五凌电力资产基础法下评估的部分资产(下称“减值测试资产”)在本次交易中采用市场法评估,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需就该等减值测试资产履行减值补偿义务。 减值测试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 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与业绩承诺补偿期相同。 (3)减值测试资产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 1 )在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上市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减值测试资产按照本协议附表中载明的资产组分别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采取的评估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减值测试资产的减值金额以该《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交割日后,在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减值测试资产任一资产组发生减值(以免疑义,在计算任一资产组是否减值时,其组内的资产的减值情况将合并计算),则中国电力、湘投国际需按照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减值测试资产期末减值额为单个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基准日评估价值减去该减值测试资产组中期末评估值之差乘以五凌电力占有该资产组的股权比例的合计数,并扣除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内减值测试资产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减值测试资产减值额=∑(单个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减值额×五凌电力占有该资产组的股权比例) 当期应补偿金额=减值测试资产减值额-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支付的减值测试资产现金补偿金额(如有)。 应补偿减值股份数量=应补偿减值金额÷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如果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导致中国电力、湘投国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3)如果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则中国电力、湘投国际需就该部分补偿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向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向上市公司进行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对应的累积现金分红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免歧义,该返还金额为扣除税费后(如涉及)的金额。 4)发生补偿义务时,如中国电力、湘投国际持有的对价股份不足以补偿的,= × 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6、补偿上限 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因业绩承诺和减值测试合计应补偿的股份总数的上限为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及减值测试资产对应的中国电力、湘投国际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前述股份因上市公司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而获得的股份(如有)。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及业绩承诺资产的减值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减值测试资产的减值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减值测试资产的交易对价。 广西公司业绩承诺和减值测试合计应补偿的股份总数的上限为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对应的广西公司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前述股份因上市公司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而获得的股份(如有)。广西公司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 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上市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向特定对象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法律、法规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 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四)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50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6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等用途。具体如下: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2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则性同意; 3、本次交易对方中国电力就本次交易股东通函已取得香港联交所的书面批准; 4、本次交易对方中国电力就本次交易获得中国电力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 5、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已履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程序; 7、本次交易已经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 8、本次交易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9、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本次交易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11、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履行全部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五凌电力100%股权和长洲水电64.93%股权。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30日核发的五凌电力营业执照、盖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资料查询章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五凌电力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持有五凌电力100%的股权;根据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长洲水电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持有长洲水电64.93%的股权。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五凌电力100%股权和长洲水电64.93%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完成: 1、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定过渡期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2、上市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以支付交易对价,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交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 3、上市公司尚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在批复有效期内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4、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5、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持有五凌电力100%股权和长洲水电64.93%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 多 崔登辉 汪家富 尹一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市场法评估减值测试资产主要内容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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