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投控股(600715):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2025-073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94,634,400元及违约金等; ? 本次诉讼进展为原告撤诉,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高度重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3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投控股”)收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因索宝(北京)国际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宝公司”)与被告北京文韵华夏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韵华夏”)、文投控股及第三人大德影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影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索宝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文韵华夏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成立,本案于2023年6月5日被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根据《民事起诉状》,索宝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文韵华夏、文投控股共同代第三人大德影业向索宝公司支付票房收益92,4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文韵华夏、文投控股共同承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发布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024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索宝公司诉文韵华夏、文投控股及第三人大德影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8月20日开庭,且原告索宝公司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除原诉讼请求外,索宝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文韵华夏、文投控股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110,816元(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本案诉讼请求合计金额增加至184,510,816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2024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0105民初74483号《民事裁定书》,就原告索宝公司与被告文韵华夏、文投控股及第三人大德影业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索宝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索宝(北京)国际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 2024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以及原告索宝公司提交的新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等。根据《民事起诉状》,索宝公司已与大德影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提起对被告文韵华夏、文投控股及第三人大德影业的新的合同纠纷诉讼,主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文韵华夏向索宝公司支付票房收益94,634,400元;2.判令文韵华夏向索宝公司支付违约金,以票房收益94,634,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文投控股对文韵华夏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请求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文韵华夏、文投控股承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 二、本次案件进展 2025年10月31日,公司收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京0105民初11963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索宝公司与被告文韵华夏、文投控股及第三人大德影业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索宝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索宝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宝(北京)国际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为原告撤诉,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高度重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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