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301051):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拟被第二次司法拍卖
证券代码:301051 证券简称:信濠光电 公告编号:2025-090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拟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596,541 10.14%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的大股东 梁国豪先生所持有的本公司3,27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61%)将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公告》,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流拍暨进展公告》,梁国豪先生持有的3,276,000股公司股份第一次司法拍卖因无人出价已流拍,具体详见前述公告。 2、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国豪先生不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梁国豪先生本次所持有的部分本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濠光电”)近日通过查询获悉公司股东梁国豪先生持有的3,276,000股公司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如果本次司法拍卖成功,将导致梁国豪先生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股份拟司法拍卖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的情况如下:
2、“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以股东目前持股数量为基数计算。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国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596,5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4%,梁国豪先生所持股份全部处于质押、冻结并轮候冻结状态。梁国豪先生本次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2、梁国豪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梁国豪先生作为公司股东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梁国豪先生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3、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票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第十五条:“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第十三条:“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本次司法拍卖的出让方及受让方后续股份变动时,应当遵守股份变动比例、信息披露等相关限制性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5年11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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