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002384):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CHENGYILAW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 邮编:230041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615 656098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43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东山精密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东山精密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东山精密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15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44,665,611股,均为截至2025年10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山精密股东。东山精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东山精密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4,00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545%;反对30,142,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8%;弃权5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2.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18,335,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28%;反对26,295,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836%;弃权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2.0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18,363,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57%;反对26,277,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817%;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2.0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18,367,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62%;反对26,272,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811%;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2.0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18,386,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82%;反对26,26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800%;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2.0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918,382,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78%;反对26,260,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10,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4.01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944,600,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2股票发行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944,600,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3发行及上市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944,600,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4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44,600,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5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944,595,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6定价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44,600,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7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944,599,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8发售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944,599,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9承销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44,594,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44,602,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44,604,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3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05,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44,60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3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44,603,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478,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反对16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09,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十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2.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表决情况:同意944,60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12.02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表决情况:同意944,603,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12.0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表决情况:同意944,597,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32,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068,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03%;反对25,128,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600%;弃权4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465,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1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4,377,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09%;反对8,889,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10%;弃权1,399,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东山精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243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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