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维维股份(600300):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03日 19:36:01 中财网
原标题:维维股份: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2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担保对 象被担保人名称维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维维国贸”)
 本次担保金额10,000万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37,600万元(含本次)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46,100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3.22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需求,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维维国贸在该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10,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自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5亿元。具体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9日、2025年5月10日披露的《维维股份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8)及《维维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8)。本次担保事项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维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维维国贸90%股权,全资子公司维维乳业有限 公司持有维维国贸10%股权
法定代表人孟召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9577805T
成立时间2003年4月28日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218号西楼1815室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食品农产品 饲料的销售,食品流通,销售本公司投资方的自产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55,031.7337,478.39
 负债总额41,585.7324,248.62
 资产净额13,446.0013,229.77
 营业收入33,782.4659,073.21
 净利润216.233,195.0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乙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维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10,000万元
保证范围: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
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保证期间:从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独计算。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运作,有利于提高子公司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6,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2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08%,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