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0022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时间:2025年11月03日 21:05:53 中财网
原标题:大洋电机: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8.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2-2024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或以2022-2024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2-2024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或以2022-2024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第三个行权期以2022-2024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或以2022-2024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考核期内公司存续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通过收购行为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其经营结果不纳入业绩考核范围,需剔除相关公司的经营结果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等级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改进E—不合格
标准系数100%80%0%  
个人考核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个人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由公司注销。

1.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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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一)行权价格的调整
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10月17日执行完成,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行权价格将由6.12元/份调整为6.02元/份。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不符合激励对象授予条件;13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取消拟授予上述22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265,920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由715名调整为693名,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15,600,000份调整为15,334,080份。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以上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规定如下: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 数量(份)占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693人)15,334,080100.00%0.63% 
合计15,334,080100.00%0.6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11月3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32元/股(2025年11月3日公司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3.历史波动率:21.90%、24.60%、21.88%(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98%、2.33%、2.07%(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最近1年、2年、3年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15,334,080份,行权价格为6.02元/份,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
9,310.851,816.834,507.452,160.57826.00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根据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25年11月3日为授予日,向69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5,334,080份。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洋电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洋电机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5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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