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闻(00079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2025年11月4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公司管理层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选聘的事务性工作,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判断。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股东会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确 定选聘方式并通知公司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选聘方式及评价要素等)。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进行初步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后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 议,对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服 务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1年。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经股东会批准同 意可以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不进行招标选聘,需每年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十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 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服务合同的规定履 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 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服务合同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除发生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 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程序应符合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业务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 如可归责于相关人员的,应由负有责任相关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二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 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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