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磁科技(30083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4日 19:45:56 中财网
原标题:龙磁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 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交所同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股东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会之前,须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

第十四条 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显或隐含的限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经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逐级报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如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应再报董事长及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每月底向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及时披露: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对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确有困难的情形,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相关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 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第四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不超过”,含本数;“以下”、“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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