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朗磁塑(60315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04日 20:21:08 中财网
原标题:万朗磁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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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配(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的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亦不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申请原因
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和2023年8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共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1,111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5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111股公司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应当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截至2025年6月30日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5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差异化分红业务的前一交易日(2025年10月21日)的A股收盘价格为38.31元/股。根据前述公司A股回购等情况,保持分配总额12,822,283.35元(含税)不变的情况下,可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总股本85,481,889股,对应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年10月21日)的收盘价(38.31元/股)并参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仅分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38.31-0.15=38.16元/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5,481,889×0.15)÷85,483,000=0.15元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38.31-0.15=38.16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38.16-38.16|÷38.16≈0.00%<1%。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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