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卓镁(30139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1 七、发行人的业务 ............................................................ 11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5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6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8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8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8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9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 19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20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0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0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1 二十、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1 二十一、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2 二十二、结论 ................................................................ 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1F20241820-16号 致: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分别于 2025年 3月、2025年 5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基准日调整为 2025年 6月 30日,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声明、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该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2025年 8月 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5年第 14次审议会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议结果,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 9月 15日,发行人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即到 2026年 8月 30日),同步延长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的授权。 2025年 10月 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65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且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需符合的实质条件逐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本次可转债的具体转换办法;本次可转债将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2.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在《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发行人应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聘请国投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运行良好,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1-6月份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623.13万元、8,008.21万元、8,033.11万元、3,134.20万元平计算,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300万套汽车用高强度大型镁合金精密成型件项目,不会用于未经核准的其他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也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5.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发行条件的规定,即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6.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之“4”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具体如下: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系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具体如下: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之“2”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之“3”部分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即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之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四、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已结项并办理专户注销手续,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问卷,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7)根据发行人信息披露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8)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控股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信 用 中 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5.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300万套汽车用高强度大型镁合金精密成型件项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除控股股东源星雄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根据发行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除控股股东外,不存在其他 5%以上股东)对参与本次发行可转债认购出具的相关承诺依然有效。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公告,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仍为镁合金、铝合金精密压铸件及相关压铸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补充事项期间,公司不存在新增重要行政许可或营业资质。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子公司仍为星源新加坡、星源国际、星源泰国,除星源泰国实缴注册资本增至 64,495,378.50泰铢外,其他境外子公司均未发生变化。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镁合金、铝合金精密压铸件及相关压铸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变化。 (四)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发行人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1-6月合并报告范围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6,598.31万元、34,683.31万元、40,483.93万元和 18,357.11万元(未经审计),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总额的 98.29%、98.47%、99.08%、98.96%,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开展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涉新设全资子公司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均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组织如下: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不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关联交易内容真实、有效,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五)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事项书面承诺依然有效。 (六)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依然有效。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新增一家全资子公司宁波源星镁贸易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宁波源星镁贸易有限公司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7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ER19MQX2),其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2025年 4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前述子公司的设立登记事宜。2025年 7月 18日,公司完成全资子公司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宁波源星镁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新增长期股权投资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均未发生变化,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或任何限制。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除发行人新增两份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外,不存在其他新增重大业务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涉新设全资子公司外,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未对现行《公司章程》及进行修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组织机构和对应议事规则未进行调整。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召开了 1次股东大会、1次董事会及 1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1.股东会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10万元及以上)如下:
(四)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继续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方面未发生变化,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继续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未发生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可预见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法院/仲裁机构已受理相关案件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承办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募集说明书》、本补充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募集说明书》,特别审阅了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 (二)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并无矛盾之处,《募集说明书》不会因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一、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为713人,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及占比如下: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二十二、结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依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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