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奥传感(30050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4日 20:51:23 中财网
原标题:苏奥传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解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请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业务基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以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执业资格,在中国大陆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能够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信息安全
(二)规模情况。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执业资格,有能力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三)行业经验。应熟悉公司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了解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
(四)其他要求。审计项目团队内人员近三年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记录,并在承办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与审计项目不存在须回避的利益关系等;审计收费合理。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执业时间五年以上,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记录;
(三)近三年有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的审计经历。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其他有权利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

除审计委员会之外,其他机构或人员提出议案的,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向提案人反馈。

第八条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协助审计委员会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二)提出公司年报审计业务需求;
(三)负责组织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四)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初步选聘结果。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二)参与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资质、执业质量、诚信记录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财务部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会同董事会办公室组成选聘工作小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四)选聘工作小组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和商务等相关材料审查,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确定选聘方案、评选标准,确定拟聘结果,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五)选聘工作小组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详见附件),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六)审计委员会审核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报告。在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审计委员会形成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七)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八)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九)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聘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公司应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四章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导致其不具备本制度第四条基本条件,或者对其开展公司审计业务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审核意见,确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保证公司年报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聘任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审议聘任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除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情形进行改聘外,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公司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要素表》附件: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要素表

评价要素分值权重与评分标准评分说明备注
一、审计费用报价15分   
1、审计费用报价以所有有效投标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 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 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选聘基准价]*15 此项无需投标方评分,投 标方提供审计费用报价 (不含税)即可。审计费 用,即执行必要的审计程 序、出具合并及下属公司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及其他专项报告所需要 的全部费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审计费用需单列)。 
二、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5分   
1、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人数达到500人的,计2分;达到2 00人的,计1分;达到50人的, 计0.5分;不足50人的,计0 分 附名单(含注册会计师姓 名、注册会计师证书号、 客户名称、股票代码、审 计报告类型和报告年度)。 
2、上一年度审计公 司同行业上市公司 (含A、B股)家数达到100家的,计1分;达到5 0家的,计0.5分;不足50家的, 计0分 附名单(含客户名称、股 票代码、审计报告类型、 报告年度、注册会计师姓 名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号)。 
3、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审计业 务收入达到2亿元的,计2分;达到5 000万元的,计1分; 达到1000万元的,计0.5分; 不足1000万元的,计0分 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 计报告。 
三、执业记录6分   
1、会计师事务所近 三年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受到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业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监督 管理措施,受到证此项分值为4分,每受到一次刑 事处罚扣2分,每受到一次其他 处罚扣0.2分,存在两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扣0.5分,每增 加一个多扣0.5分,直至此项得 0分 附材料说明具体处罚情 况。因同一个审计项目,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 计师均受到处罚的,按照 最高减分值减分,不重复 减分;因同一个审计项 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多 
券交易场所、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的 自律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的情况,是 否存在两个及以上 的审计项目正被立 案调查的情况  项处罚的,按照最高减分 值减分,不重复减分;因 同一个审计项目,注册会 计师受到多项处罚的,按 照最高减分值减分,不重 复减分。 
2、会计师事务所注 册会计师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 处罚,受到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 业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监督管理措 施,受到证券交易 场所、行业协会等 自律组织的自律监 管措施、纪律处分 的情况此项分值为2分,每受到一次刑 事处罚扣1分,每受到一次其他 处罚扣0.1分,直至此项得0分   
     
四、质量管理水平40分   
1、项目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已建立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审计项目 组成员在审计过程 中就困难或有争议 的事项,以及会计 师事务所政策和程 序要求及项目合伙 人根据职业判断认 为需要咨询的事项 进行适当咨询,并 确保在出具审计结 论前与被咨询者就 咨询的性质、范围 以及形成的结论达 成一致意见,确保 咨询得出的结论得 到记录并执行。优秀计6-8分;良好计3-5分; 一般计2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 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计0分 附证明材料 
2、意见分歧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已建 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优秀计6-8分;良好计3-5分; 一般计2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 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 附证明材料 
制度,确保审计项 目组内部、审计项 目组与项目质量复 核人员之间(如适 用),或者审计项 目组与在会计师事 务所质量管理体系 内执行相关活动的 人员(包括提供咨 询的人员)之间如 果出现意见分歧, 审计项目组遵守会 计师事务所处理及 解决意见分歧的政 策和程序,确保在 所有意见分歧得到 解决之前,不得签 署审计报告。要求计0分   
3、项目质量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 制定完善的与内部 复核有关的政策和 程序,对内部复核 的层级、各层级的 复核范围、执行复 核的具体要求以及 对复核的记录要求 等作出规定,在全 所范围内(包括分 所或分部)委派具 备足够的专业胜任 能力和时间,并且 无不良执业诚信记 录的项目质量复核 人员,并严格遵循 不得交叉复核、独 立性和冷却期相关 要求。优秀计6-8分;良好计3-5分; 一般计2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 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计0分 附证明材料 
4、项目质量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已建 立完善的项目质量 检查政策和程序, 确保周期性地选取优秀计6-8分;良好计3-5分; 一般计2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 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计0分 附证明材料 
已完成的项目进行 检查,同时根据相 关质量风险的评估 结果及会计师事务 所实施的其他监控 活动的性质、时间 安排和范围等因 素,不定期选择特 定项目和项目合伙 人进行检查。    
5、质量管理缺陷识 别和整改:会计师 事务所已经建立在 全所范围内统一的 监控和整改程序, 并开展实质性监 控,就质量管理体 系的设计、实施和 运行情况提供相 关、可靠、及时的 信息,并采取适当 的行动以应对识别 出的质量管理体系 的缺陷,以使该缺 陷能够及时得到整 改。优秀计6-8分;良好计3-5分; 一般计2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 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计0分 附证明材料 
五、工作方案10分   
项目组成员是否对 招标人基本情况有 初步了解;审计方 案是否完整且与项 目要求相匹配;审 计目标是否清晰、 准确;审计工作措 施和技术方法是否 得当,是否有规范 的审计工作程序, 工作底稿编制方法 和现场协调管理措 施是否完备;审计 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可行并满足招标人优秀计8-10分;良好计4-7分; 一般计3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 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计0分 附证明材料 
对审计进度的要 求。    
六、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18分   
1、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委派数量足够的 具有执业经验且资 质优秀的项目组成 员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项目组成员 近三年不存在因执 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受到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业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监督管理措施, 受到证券交易场 所、行业协会等自 律组织的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的 情况;符合要求计3分,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计0分 附项目组成员构成及主 要成员简介 
2、会计师事务所拟 派本公司及其子公 司现场的成员中, 注册会计师人数不 得少于2人,并严 格控制一年以内工 作经验员工及实习 生人数在25%以内;符合要求计4分,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计0分 附项目组现场成员构成 (注明是否为注册会计 师、是否为一年以内工作 经验员工或实习生) 
3、项目现场负责人 应当为注册会计 师,并具有5年以 上上市制造企业审 计签字的相关经 验;符合要求计5分,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计0分 附项目现场负责人简介 
4、项目总负责人应 当为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注册会计 师,具有10年以上 上市制造企业审计 签字的相关经验,符合要求计4分,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计0分 附项目总负责人简介 
并为本项目审计报 告的签字会计师;    
5、为了保证服务团 队的稳定性,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保证 非经招标人同意服 务招标人的团队核 心人员不进行变更 (该等人员离职除 外)。符合要求计2分,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计0分 附非经招标人同意服务 招标人的团队核心人员 不进行变更(该等人员离 职除外)且违反该约定同 意招标人扣减10万元审 计费用作为违约金的承 诺 
七、信息安全管理3分   
1、建立完善信息安 全管理制度并有效 执行符合要求计1分,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计0分 附证明材料 
2、具备与审计机构 规模相适宜的信息 技术人员符合要求计1分,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计0分 附证明材料 
3、审计业务约定书 或合同是否设置单 独条款明确信息安 全保护责任和要求符合要求计1分,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计0分 附证明材料 
八、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3分   
1、建立完善的风险 控制制度并有效执 行符合要求计1分,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计0分 附证明材料 
2、(职业风险基金 总额+职业保险累 计赔偿限额)达到1亿元的,计2分;达到5 000万元的,计1分; 不足5000万元的,计0分 附证明材料 
合计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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