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股份(301070):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国投大厦3楼 电话:021-62101316 传真:021-62103539 网址:http:www.winzonelaw.com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5年10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上午9:15~下午15:00。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1月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松江区卖新公路1588号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卢小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22,013,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81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201,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3%。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54人,代表股份201,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3%。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的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0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9%。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198,06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4%。 表决结果: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1月5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薛国财 经办律师: 许友琴 苏志凯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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