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30085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17:25:29 中财网
原标题:四会富仕: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周岁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合适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第六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妥善协调证券业务与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限于):(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十三)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可由董事会先聘任,再经证券交易所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五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六)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计,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董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一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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