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时科技(002951):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9层 邮编:610000 Floor9,Building26,Boundary-FreeLandCenter,269Tianfu2Street,Hi-TechZone,Chengdu,China电话/Tel:+862886119970 传真/Fax:+86288611982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本所”或“我们”)接受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味食品”或“公司”)委托,就本次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法律分析,并依法向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与假设,本所针对本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9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2025年9月22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10月2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履行民主监督程序。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四)2025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六)2025年10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31名调整为30名,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387.22万股。 2025 10 15 (七) 年 月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5年1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1月5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不在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5 11 5 2025 根据 年 月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向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387.22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5年1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对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次授予,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登记结算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玲玲 刘小进 经办律师: 李 伟 经办律师: 尹辰辰 二零二五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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