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公司收到仲裁决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51,995,000.00元 ? 本次仲裁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租赁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和瑞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和瑞华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2025年9月6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9月6日临2025-035公告)。 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2025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2025)苏01民特4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9月24日临2025-038公告)。 2025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决定书》(2025)徐仲决字第282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徐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 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霞商业街 被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二)仲裁进展情况 2025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决定书》(2025)徐仲决字第282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立案,因此,本案应中止仲裁,等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后,再根据裁定,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中止仲裁程序。 本决定自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租赁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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