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ETF天弘 : 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19:10:52 中财网

原标题:化工ETF天弘 : 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5年9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43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进行主题证券筛选:有色金属采矿等行业归为细分有色主题;电力设备等行业归为细分机械主题;化学制品等行业归为细分化工主题;制药、生物科技与生命科学等行业归为细分医药主题;食品制造等行业归为细分食品主题;房地产等行业归为细分地产主题;银行保险等行业归为细分金融主题;(3)选取各主题类别中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最大的5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若某主题证券数量少于50只,则将其全部纳入相应主题指数。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5%。

4、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

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一、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时,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四、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投资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的特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五、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本基金通过办理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T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赎回或者大宗卖出;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或大宗卖出。本基金暂时不开通场外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业务,若基金管理人日后开通该申赎模式的,将提前发布公告,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7
二、释义.................................................8
三、基金管理人..........................................14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29
七、基金备案............................................40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4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4
十一、基金的投资........................................60
十二、基金的财产........................................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6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1
十八、风险揭示..........................................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6
二十四、备查文件.......................................147
一、绪言
《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19、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价格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57、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58、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后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59、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后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标的指数:指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黄辰立先生,董事长,硕士。先后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巴克莱资本投资银行部及摩根大通亚洲投资银行部。2013年5月起,加入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东海先生,副董事长,本科。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韩歆毅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治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高阳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12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王晓野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历任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务专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现任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

刘春雷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分公司副总经理,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

薄贺龙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业务总监。

周娜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12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历任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迟哲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网络中心技术经理,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门高级咨询顾问,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中心执行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2025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理。2018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祁世超先生,金融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嘉实远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嘉实博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开发工程师。2015年9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智能投资部研究员、指数与数量投资部高级研究员。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绿色电力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航天航空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高阳先生:本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聂挺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晓丽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混合资产部部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昌俊先生:本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童建林先生:本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669.4797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135357
联系人:邱珂磊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 2005年 11月 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75669.4797万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公司拥有均衡全能且行业领先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谱系健全和买方投顾能力持续提升的财富管理业务、专业综合的交易和机构客户服务能力,以及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的“大资管”业务。目前公司正在深入推进子公司一体化管理,确保公司资源效能最大化、客户服务综合化、业务发展规模化。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经营指标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建投证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97
联系人:苑泽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名称(审计基金财产):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管祎铭、李瑞丛、贾君宇
联系人:管祎铭
2、名称(募集资金验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5年9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43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认购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公告的允许网下股票认购的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的,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公告的允许网下股票认购的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还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已购买过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50万份0.80%
50万份≤M<100万份0.50%
M≥100万份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可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价格×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并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00×0.8%=8元
认购金额=1,000×1.00×(1+0.8%)=1,008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1.00=2份
认购总份额=1,000+2=1,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2份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500,000×1.00×0.5%=2,500元
认购金额=500,000×1.00×(1+0.5%)=502,5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总份额为:
认购总份额=500,000+100=5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502,500元,可得到500,10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基金管理人将就认购期内的允许作为网下股票认购的股票名录予以公告并不时调整。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销售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允许网下股票认购的股票名单。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的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长期停牌,或者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清算交收
(1)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股票的有效认购数量。

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投资人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认购数据对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检查并冻结,并将检查冻结股票的情况发回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检查冻结投资者股票账户的情况,初步确认各个投资者的有效股票认购数量。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有效股票认购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认购费,并由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机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在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账户上,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_(i=1)^n?〖第i只股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2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3
○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
○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
○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 = cash+ ? ? ×105% ×w/p
? ?
?=1
??
?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 ?
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T日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T日的均价。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或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的,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或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认购费用(或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4.94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认购佣金=1.00×239,400×0.8%=1,915元(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915元的认购佣金。

例:续上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8%=1,900元(保留至整数位)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1.00=237,500份。

即该投资者最终可认购到237,500份基金份额。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ETF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三)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和/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人的认购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十五)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基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基金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如本基金对部分基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对于涉及投票权、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基金财产清算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未折算的基金份额与固定比例的已折算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其中固定比例指折算比例。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跟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价格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实物申赎模式(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系统以深、沪证券市场组合证券办理跨深、沪证券市场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赎回或者大宗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或大宗卖出。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均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①适用情形:一般由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T-1日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证券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具体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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