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拓斯达(300607):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5-073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 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并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 述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部分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整(其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本次新增预计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及担保事项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其他具体事宜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交易方实际签署的合同及法律文件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 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4)、《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2025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埃弗米”)因经营发展需要,于2024年11月7日向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以下简称“东莞农商行大岭山支行”)申请了一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的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该笔贷款原由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日,经各方协商一致,对上述贷款的担保安排作出调整:担保人调整为公司及股东黄永生,其中,公司按53.60%的持股比例为该笔贷款提供1,340万元人 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黄永生则为该笔贷款提供1,16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及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就上述事项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属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
(一)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三)债务人: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四)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340万元 (五)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1)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2027 年11月6日止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本金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不 超过(大写金额)壹仟叁佰肆拾万元(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2)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因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发生的迟延履行金、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被清偿时确定。上述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六)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七)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因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发生的迟延履行金、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八)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债务展期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长至展期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九)补充条款 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向债权人申请借款 贰仟伍佰万元,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前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见本合同约定,实现担保债权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但保证人最高代偿金额以本金壹仟叁佰肆拾万元以及对应的担保范围产生的债权为限。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披露日,公司的有效担保额度总金额46,678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9%,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40,000万元;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为4,678万元,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5,792万元(含本次)(其中,2025年新增担保金额为12,792万元,往期存续履约的担保金 额为3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37%。 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2,6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9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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