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修订条款如下:
|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
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
|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
|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材料,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才可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资料,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
| |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 删除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该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
|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应由
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
司其他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 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应由
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
(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
司其他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
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
明具体原因。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
体原因。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原则上由董事会负责
召集。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删除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接到通知后
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接到通
知后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公告刊登当
日,不应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公告刊登当
日,不应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以
及会议召集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以
及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
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
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
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
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持股凭证;
(三)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
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有
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
份证;
(五)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
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
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
或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
真方式登记,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应包含上
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
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
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
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
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三)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
(四)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
会议的,应出示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会议登记处
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
件,并向会议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
或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
真方式登记,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应包含上
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七)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
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七)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
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公司年度报告;
(四)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六)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不
计入该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表决事项按扣除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
不计入该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表决事项按扣
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有效。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则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 |
|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
作详细说明。 | 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
详细说明。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
外)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2.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2. 公司监事会提名;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 公司监事会提名;
2.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
(四)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
式将有关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
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监
事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的由监事
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符合前述
(一)至(三)规定的单独或合并持股比例
的股东自行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由提名
股东负责制作提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
外)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须于董事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的说明
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董事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提名董事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
股东会;符合前述(一)至(二)规定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的股东自行向股东会
提交提案的,由提名股东负责制作提案;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选举的
董事(包含独立董事)为2名及以上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
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选举的董事(包含独立董事)或监事为2名
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
董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 |
| 第八十三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
|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 |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作出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代表监
事任期一致。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选举、委派董事的,该董事选
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时,应当对其
是否具有本条规定的各类情形作出书面说
明,并承诺如在其任职期间出现与其原声明
不一致的本条所列情形时,当日书面报告公
司董事会,同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 | 第九十九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董
事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
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公司设有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可以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或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
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
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
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
董事1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3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
部门的要求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
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
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 (二)公司关于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和
程序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或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4)项或者第(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可以免于上述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1)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
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二)公司关于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和
程序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或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4)项或者第
(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可以免于上述
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1)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
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
事长一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必要的资
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
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情况紧急,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或者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情况紧 |
|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
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
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口头、电子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
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
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
知。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制定公司
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除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进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应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制定公司的
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除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涉
及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记名式投票表决或电子通信表
决。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
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议程和召开的日期、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七)记录人姓名;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
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董事
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六)记录人姓名;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董
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
| |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
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
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EHS)总监一名、总工程
师一名,副总工程师若干名、事业部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安全环保职业健康(EHS)总监、总工
程师、副总工程师、事业部总经理及本章程
中规定的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
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EHS)总监1名、总工
程师1名,副总工程师若干名、总经理助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安全环保职业健康(EHS)总监、总
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及本章程
中规定的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安全环保
职业健康(EHS)总监、总工程师,副总工程
师、事业部总经理;
......
(十)在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章制
度的规定范围内,批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应
由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安全环保
职业健康(EHS)总监、总工程师、副总工
程师、总经理助理;
......
(十)在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章制
度的规定范围内,批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应
由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
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监事的知情权;
...... | (十一)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
况,保障董事的知情权;
......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会议召开的
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由董事会聘任。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
以双重身份做出。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
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
做出。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全章删除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九条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
年),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在满足公 |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 |
| 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
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
年)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合
理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合理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方为通
过。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
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
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方式、邮
件方式(含电子邮件)、传真、公告方式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方式、邮件方式(含
电子邮件)、传真、公告方式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做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二)、(四)、(五)项情
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章程第一百九十四
条第(一)、(二)、(四)、(五)项情
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一百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第二百〇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 第一百九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公司章程。 | 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
司章程。 |
|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十一章 附 则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 |
|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公司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公司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不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新增、删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