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30061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中国-南京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条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2)监督、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5)审查、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6)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7)检查公司财务; (8)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9)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10)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12)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13)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14)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2)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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