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30061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中国-南京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形成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因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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