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001217):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20:30:34 中财网
原标题:华尔泰: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视情况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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