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30061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中国-南京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一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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