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30158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发放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意见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报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议,并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以及高效性,公司续聘上一年度为公司提供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即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地评价,在满足资质及执业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提议续聘事宜,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二条 公司不同意续聘而改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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