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600191):华资实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21:26:01 中财网
原标题:华资实业:华资实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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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1月 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0月 21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1月 6日 14:00如期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5年 11月 6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6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230,398,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43,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
1.01《关于变更营业范围的议案》;
1.0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4《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5《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审议议案 1.01、议案 1.02、议案 1.03、议案 1.04、议案 1.05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审议议案 1.01、议案 1.02、议案 1.03、议案 1.04、议案 1.05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或累积投票议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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