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30084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债券代码:123258 债券简称:胜蓝转02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225号,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雪林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891,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3人,代表股份502,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4人,代表股份699,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502,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391%;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9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028%;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9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391%;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9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028%;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9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971%;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09%;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316%;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1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吕丹丹、秦忠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202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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