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002601):收到《刑事判决书》暨商业秘密维权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21:50:58 中财网
原标题:龙佰集团: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商业秘密维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61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商业秘密维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2024年1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氯化法钛白粉技术等商业秘密涉嫌遭到不法侵犯的公告》《关于公司氯化法钛白粉技术等商业秘密涉嫌遭到不法侵犯的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新立公司”)收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云23刑初2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被害单位: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
3、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
(二)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云南新立公司出资2000万美元从德国钛康公司引进“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技术引进后,云南新立公司累计投入资金人民币27.169857亿,建成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一条。被告人刘建良、江书安、赵泽权在云南新立公司工作期间,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新立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进行披露和使用,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实质性异议。

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云南新立公司与德国钛康公司签订合同,以合同总价2000万美元从德国钛康公司引进“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技术引进后,云南新立公司投入巨资建成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

2019年5月,云南新立公司被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更名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收购。

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在云南新立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复制、留存了从德国钛康公司引进的“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的相关技术资料,并带离云南新立公司。

2019年上半年间,被告人刘建良与河北燕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燕钢集团”)相关人员协商达成协议,由刘建良一方提供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帮助河北燕钢集团建设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河北燕钢集团支付3000万人民币及生产线建成后3%的生产利润。随后,刘建良将此事告知赵泽权、江书安,三人商定由刘建良负责与河北燕钢集团沟通相关事宜及资金支付进度,赵泽权、江书安负责帮助河北燕钢集团控股的河北吉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吉诚公司”)建设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3000万元人民币按照4:3:3比例分配,3%的生产利润各占1%。2019年7至8月,被告人赵泽权、江书安分别与河北吉诚公司的股东上海申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到河北吉诚公司帮助建设生产线,二人将各自持有的云南新立公司“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电子版图纸等技术资料整理、汇总,将图纸中标记有德国钛康、云南新立的标识去除后提供给河北吉诚公司。2019年12月,河北吉诚公司委托第三方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制造9种关键非标设备,并开始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建设施工,赵泽权、江书安参与了非标设备设计、制造的指导,参与了生产线设计、施工的指导。2021年11月,非标设备交付河北吉诚公司后,河北吉诚对非标设备进行安装。该生产线尚未投入使用。自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16日,河北燕钢集团相关人员分多次向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支付人民币合计2700万元,刘建良分得1080万元,江书安、赵泽权各分得8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建良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80万元,赵泽权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712.7980万元,江书安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39.252642万元。

本案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被指控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有直接关联,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三)案件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建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泽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江书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2031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32.05064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泽权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2020万元、被告人江书安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74735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案其他事项
关于本次重大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堪振华、刘福东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已潜逃。公安机关已发布《悬赏通告》,对堪振华、刘福东进行通缉,目前二人仍未抓捕归案。

五、本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刑事判决仅为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涉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一审判决,公司为被害单位,目前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正在追究相关方的民事责任,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提醒投资者审慎决策,留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2024)云23刑初20号】;
2、《悬赏通告》。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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