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30082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22:05:47 中财网
原标题:锐新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八条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

第二十四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交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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