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30082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22:05:50 中财网
原标题:锐新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经召集人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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