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30082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战略委员会职责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落实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提出建议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由战略委员会提出工作规划和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负责人组织提供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草案,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和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二)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负责人上报项目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交易协议内容、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战略委员会评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和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召集人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