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30082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22:05:55 中财网
原标题:锐新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和薪酬考核工作。

第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条适用本工作细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根据董事会的提议另行确定,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召集人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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