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688087):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南京 杭州 天津 2025年 11月 深圳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方毅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份12,561,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6.513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股份3,280,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1.7009%。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9人,代表股份9,280,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4.81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下列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544,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0%;反对:6,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弃权:10,8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544,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0%;反对:6,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弃权:10,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463,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8%;反对:78,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463,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8%;反对:78,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9,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463,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8%;反对:78,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463,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8%;反对:78,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9,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463,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8%;反对:78,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463,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8%;反对:78,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9,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463,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8%;反对:78,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463,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8%;反对:78,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9,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6、《关于参与投资WarburgPincusGlobalGrowth15,L.P.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2,463,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8%;反对:78,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463,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8%;反对:78,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9,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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