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台华新材(603055):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5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江苏)”)分别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5,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华尼龙(江苏)和嘉华再生(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9日、2025年5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含等值外币),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额不超过618,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不超过82,000万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一:嘉华尼龙(江苏)
被担保人嘉华尼龙(江苏)、嘉华再生(江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嘉华尼龙(江苏) 1、债务人: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⑦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⑧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嘉华再生(江苏) 1、债务人: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⑦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⑧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嘉华再生(江苏)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嘉华尼龙(江苏)、嘉华再生(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嘉华尼龙(江苏)、嘉华再生(江苏)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9日、2025年5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含等值外币),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额不超过618,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不超过82,000万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余额 448,698.11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余额30,0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8.77%、5.94%。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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