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68852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22:25:19 中财网
原标题:芯原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0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0号张江大厦20楼芯原股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68
普通股股东人数56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61,566,02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61,566,02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30.724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0.7242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董事长WayneWei-MingDai(戴伟民)主持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石雯丽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159,850,57898.93821,692,7081.047622,7410.0142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159,854,28298.94051,688,4041.045023,3410.0145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159,854,72098.94081,689,3721.045621,9350.0136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1《关于审议<芯 原微电子(上 海)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50,96 1,78896.74341,692,70 83.213 322,7410.0433
2《关于审议<芯 原微电子(上 海)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 案》50,96 5,49296.75051,688,40 43.205 123,3410.0444
3《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50,96 5,93096.75131,689,37 23.207 021,9350.0417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拟激励对象或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3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2、3是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黄超、胡艳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