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长制药(603858):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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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步长制药: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中国·菏泽
2025 11 17
年 月 日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文件目录
一、会议须知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案
(一)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六)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七)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附件
议案二附件:《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修订)》
议案三附件:《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议案四附件:《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议案五附件:
附件1:《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5
年10月修订)》
附件2:《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2025
年10月修订)》
附件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
年10月修订)》
附件4:《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
年10月修订)》
附件5:《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
年10月修订)》
附件6:《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
年10月修订)》
附件7:《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
年10月修订)》
附件8:《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跟随投资管
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附件9:《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管理制度(2025年10
月修订)》
附件10:《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附件11:《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议案六附件:《独立董事提名函》
议案七附件:
附件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2:《非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3:《非独立董事提名函》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保证会议顺利进行,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须知。

一、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山东步长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防止不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等)及
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办理登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除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未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无权参加会议表决。

四、本次会议谢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
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可以针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言,要求发言的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作出答复和解释,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不予以回答。进行股东会表决时,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进行会议发言。

六、会议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有关投票表决事宜如下:
(一)参加现场记名投票的各位股东在表决票上填写所拥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并签名。

(二)参加现场记名投票的各位股东就每项议案填写表决票,行
使表决权。在全部议案宣读后的审议表决阶段,与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就议案内容向会议主席申请提出自己的质询或意见。

(三)每个议案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参
加现场记名投票的股东请按表决票的说明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视为
“弃权”。

(四)全部议案审议表决结束后,本次股东会工作人员将表决票
收回。

(五)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
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具体操作请见相关投票平台操作说明。

(六)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
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提醒服务(即“一键通”),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下载链接:
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七、股东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本公司证券
部联系。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时间
(一) 现场会议
时间:2025年11月17日13时
地点: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1566号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17日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
2025年11月12日
三、会议主持人
董事会秘书王新
四、现场会议安排
(一) 参会人员签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登记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会议出席情况
(三)
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
(四) 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五)
主持人宣读议案,并由股东审议议案
(六) 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 股东投票表决
(八) 休会、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结果
(九) 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
(十)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一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现根据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董事会人数进行调整,请审议以下事项:
一、取消监事会
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治理制度等亦需作出相应修订。

二、董事会人数调整
公司董事会人数拟由9名调整为12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非
独立董事8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各位股东审议。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二关于修订《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取消监事会、董事会人数调整,根据《公司法》《章程
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2.新增第七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第七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第八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5.第十条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和活动场所。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党章》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6.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7.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8.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05,456.8442万元,股份总数 为105,456.8442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第十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05,456.8442万元,已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105,456.8442万股,全 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9.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
10.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11.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 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 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
12.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 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 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 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13.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让。
14.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5.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1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25%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17.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 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第三十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证券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18.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19.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20.第三十三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21.新增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22.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1% 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180 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3.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24.新增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25.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6.新增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27.新增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8.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 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 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董事 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 此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 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 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 合并,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分拆 所属子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 合并,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 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规定外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 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 规定。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此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 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上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29.第四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 及时披露以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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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 ……
30.第四十二条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 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根据 其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 罚款、免职等处分。并同时接受监 管部门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第四十七条 …… (七)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其责任 的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罚款、 免职等处分。并同时接受监管部门 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予以处理。
31.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审计 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 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32.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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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 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交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33.第四十六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 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第五十一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 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 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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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应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34.第四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35.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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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6.第五十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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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8.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9.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0.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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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说明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发出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说明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
42.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每位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每位董 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43.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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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 的股份数量;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45.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去
46.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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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会。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47.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48.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有特殊原因 不能到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49.第六十九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第七十三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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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
50.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51.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52.第七十二条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七十六条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3.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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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54.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5.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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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56.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四)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57.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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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 (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 (二)发行公司债券及分拆所 属子公司上市;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
58.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59.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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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 前,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 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 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 决时应回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 与投票。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 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 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 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 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 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 前,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 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 表决时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关联股东 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 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 依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 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 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 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 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三)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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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 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 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五)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 的规定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 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六)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 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具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过半数通过;如属 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 有关联股东应该进行回避而未进行 回避的情形,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 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 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 起诉。
60.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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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 文件。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文件。
61.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有 关累积投票制的具体事项详见公司 另行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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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 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或监事的职责。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 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62.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63.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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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64.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65.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监事 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 间为选举该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
66.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5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67.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 下列情形,股东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 本人提出辞职; (二) 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 不能履行职责; (四) 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 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 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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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68.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 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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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69.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 责情况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应 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七)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 行职责情况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 议,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70.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71.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 义务的持续期间在辞职或任期结束 后两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 务的持续期间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 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72.新增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73.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4.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 人。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12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 非独立董事8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75.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应当经2/3以上通过;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财、关联交易、对外融资、对外捐 赠等事项; ……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76.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 会应当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 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 行规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 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如下: ……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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