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智能(30089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三)审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须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配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传真件表决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且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通知的有效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采取传真件表决的方式,但事后参加表决的委员亦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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