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11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变化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此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情况,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包括: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公司注册资本由“316,357,550元”减少至“316,354,550元”;同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不构成实质改变,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系由哈尔滨三联药业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30100607168790X号的《营业执照》。 | 第三条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系由哈尔滨三联药业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在哈尔滨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00607168790X。 |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6,357,550元。
...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6,354,550元。
... |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裁、执行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一条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拥有的哈尔滨三联药业有限
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公司的股
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如
下:
... | 第二十一条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拥有的哈尔滨三联药业有限
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公司的股
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5,000万股,
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时间如下: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6,357,550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16,357,550股,无
其他种类股份。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16,354,550股,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的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合法的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
|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
|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在收回其所得收益时,还应披露下列
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
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
披露的其他事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董事会将参照上款规定
履行义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上年末所持公司股
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
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
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 删除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二)公
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删除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 删除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及比例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
| 第四十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
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
|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新增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 |
|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
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
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
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
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营
销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
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
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
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
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
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
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修改本章程;
(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0))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1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4)审议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
上的贷款;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除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修改本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审议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
上的贷款;
(14)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
为计算依据)30%以上的融资事项;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
| 及参照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
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
据)3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
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条所称的交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之“第六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为准。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
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相应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
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 |
| |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
|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选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
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
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
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
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
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
|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
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和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
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 删除 |
| 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通知独立董事。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六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
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
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 第六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予提供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予提供股权
登记日股东名册。 |
|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
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
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
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
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
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
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理人应当将提案函(内容包括:提案名称、提案
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相关规定的声明
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
托书真实性的声明)、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
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七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
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的,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
|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
|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七十六条
投票代理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
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
|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前述金额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前述金额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
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
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
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
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公司聘请的律
师予以监督。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
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
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
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
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
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
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
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
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
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
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
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 第九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
|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
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
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有
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
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
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按应选董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
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和两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公司律师、股 |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公司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选举董事、监事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时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股东会结束时就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 第九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
|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除前款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会
秘书、独立董事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离职。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
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
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第
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候选人自查、承诺及董事
会核查的内容 | 删除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
该候选人的提名。 | 删除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
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
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
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
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
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
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
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 删除 |
| 议。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内的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
其任职结束后2年,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束后内的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
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
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按照股
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 删除 |
|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
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
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
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
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
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本章
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应当
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
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本章
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
|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对
外担保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且低于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低于
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
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
并报表为计算依据)30%的融资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
-50%之间的贷款。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
外担保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审批程序
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外担保制度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于前述第1至6
项规定。
(二)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必须由
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且低于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低于股
东会审批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
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
并报表为计算依据)30%的融资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
-50%之间的贷款。 |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
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六)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由
股东会审批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财务资助,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召开
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
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召开
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
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除外。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董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
| |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
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至第六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
| 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至第六
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
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全体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所列事项相关
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
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
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
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
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
|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条件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
| |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2名,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策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
名。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其任职资格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其任职资格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 |
| 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
情形;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
三年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 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
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
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
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
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
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
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
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〇八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规定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授权总裁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一)项所述公司除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外的其
他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类事项在每一会计年
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的5%(含5%),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有其他规
定的除外。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授权总裁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第(一)项所述公司除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外的其
他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类事项在每一会计年
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的5%(含5%),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有其他规
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百七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
四条) | 删除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
| 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
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
项。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
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经详细论证后,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
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
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
和意见。 | 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
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在股东会批准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经详细论证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十)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
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
|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
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
必需的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
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
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或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其他方
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微
信、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
露条件的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
选择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
|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二百零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
|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O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
|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
得分配给股东。 |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