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三联(00290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除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管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