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600657):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8:21:12 中财网
原标题:信达地产: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
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
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本条第一款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
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
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上交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等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或本办法未尽事宜,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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