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603629:利通电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公司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是战略委员会的当然人选;此外,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细则 第九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战略委员会提出议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所需的公司资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所提议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需要董事会决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意见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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