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603629:利通电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8:25:53 中财网

原标题:利通电子:603629:利通电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同时新制定部分制度。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公司住所: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公司住所: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邮 政编码:214241。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99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208万元。
第七条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亦称“总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经理”或“总裁”,下同)、副经理(亦称“副总经理” 或“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信息如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500万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5,993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6,20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26,208万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 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原章程第三 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 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 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具体会 议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及行使表决 权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具体会议地 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以及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以及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关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关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所列情形;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 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 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 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 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 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 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 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
 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原章程第八 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监 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 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 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和 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所 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 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 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 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公司股东所 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 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 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 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 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 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 票;该选票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 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 的功能。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 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全部表决权,既 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 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的董事。
 之间分配其全部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 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 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决议之日。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 之日。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2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 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 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一百〇三 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 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 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 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一百〇四 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六 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原章程第一 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 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 低于三分之一。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 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 东。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 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 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一百〇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3家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原章程第一 百〇条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第一百零 九条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一百〇九 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 作经验。(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 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一十 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上述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 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 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 作出声明与承诺。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四)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 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 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 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 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 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四)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独 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 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务。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 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 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除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 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 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 三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 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 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 九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 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 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及独立董事工 作记录,独立董事本人及公司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 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 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及独立董事工作记 录,独立董事本人及公司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 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 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 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九)公司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 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 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七)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九)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 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占 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 1人。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条(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 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的或者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之间发生的单笔或 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用前两款规定。 (四)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应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五)公司对外捐赠的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此授权范围的公司 对外捐赠,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批。 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条所述事 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四)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由 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及时披露。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条所述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原章程第一 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二十 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 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 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 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达、传真、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前3日。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达、传真、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前3日。若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 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 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 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方式表决。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决 议应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 免除章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 但应确保议案等会议文件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 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董事,并且经董事签署送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方式表决。董事会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者传真等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电话或者视频会议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 除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 确保议案等会议文件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者电子 邮件等方式送达董事,并且经董事签署送达回执。送
 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 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 视为不同意会议审议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 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 人、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 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 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 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 在同一文本上签署。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 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会议审 议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 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人、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公 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此目 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 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 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第一百三十 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 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 九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董事会成员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 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 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 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 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 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 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第九十五条第一 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除外)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 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 予以解聘。 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第 一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董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公司 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 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该等高级管理人员提 名的相关决议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 现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 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 二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 三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 四条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 提名副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经理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 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等。经理提出免除副经理职务时,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副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同副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提名 副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 经理提出免除副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 的理由。副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副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同副经理和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 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监管部门所要 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 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 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 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 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 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 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 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一百六十 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 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章程第七 章原章程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 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四条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 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 六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 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超过 80%或者经营性净现金流连续三年为负值的情况下,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 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 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一)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一)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连 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 配;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 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 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 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产、购买设备、 对外投资及其他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支出,扩大生产经 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 快速发展,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最终实 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 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产、购买设 备、对外投资及其他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支出,扩 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产品竞争 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 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作出(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 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 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作出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 上通过。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 公司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 于公司外部监事总人数的1/2。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作出决 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 行情况。 (七)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 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 的,经过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批 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 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 执行情况。 (七)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 和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 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 整的,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 公司股东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 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 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第一百七十 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 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 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 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 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 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 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八十 六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com.cn)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原章程第一 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 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 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九条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 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 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 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一百九十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四条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 五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 六条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 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 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一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百〇二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三 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四 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五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二百〇六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八 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 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 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 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 九条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因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条款及描述,其他条款中“监事会”统一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相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际含义的表述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条列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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