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大烨智能(30067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8:35:58 中财网
原标题:大烨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在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 需为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制度。等,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 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 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 违规关联担保。保事项。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室。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 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 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进行决策的依据。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孰高为准)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与主债权人 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控制风险。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 时效、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 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 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 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 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