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600610):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内部审计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立审计部,是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 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依法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内设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等)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实行审计监督,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公 司审计部及所属单位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业务指 导与管理。在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审计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公司审计部可以抽调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对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 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 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等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 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参加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 况、决算、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财务资料,现场勘 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作 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董事长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 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并做好经费保障。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审计委员会审阅后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 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 达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采用检查、抽 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 换审计意见,督促被审计单位提供整改计划。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审计部应当根据审 计结论及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按规定时间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 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审计部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绩 评价、人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六章 审计监督管理、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 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机密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公司资产的;(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对内部审计人员、检举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诬告陷 害、威胁或使用暴力的; (六)其他不配合审计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中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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