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600610):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8:46:03 中财网
原标题:中毅达: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并及时地报告、归集和管理,提高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范控制力,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
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证券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5%
第七条持有本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一)任一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就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进行转让;
(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大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重大风险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
都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重大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
标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三)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上述标准不包括当年度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及金额的关联交易,但如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超出当年度预计发生关联交易范围或金额,应执行本条款之规定及时上报。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
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重大诉讼和仲裁
(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报告标准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其他重大事项
(二)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预计半年
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1-3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较上升或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公司预计当期业绩与已报告的业绩预
告差异较大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
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五)股份回购事项;
(六)吸收合并事项;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权益变动和收购事项;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及时报告: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
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负有报
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预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电子邮件形式;
(五)口头形式;
(六)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
息时立即以上述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预报,并在1日内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
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时应立刻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应根据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部门汇报。

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证券部及时提出信息披露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内部制
度的规定报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部门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或有关材料在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第二十条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
报送;
(二)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并签章后
报送;
(三)股东等其他报告义务人需经相关责任人审核签章后,书面
通知公司。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相关报告义务人
应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进行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部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
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
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
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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