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600610):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5 ——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八条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 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和交易 所的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前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公司证券部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批准后,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2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事项: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参与人签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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